機器配件作價賣掉如何做進項稅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非正常損失情況時,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應報經稅務局審核批準。
由于機器設備改進而將部分不適用的機器配件出售屬機器備件銷售。按該銷售額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按材料核算的進項稅額為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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