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政府收回土地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規(guī)定,不征收營業(yè)稅”.之后,國稅函又再次明確“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依上述的文件規(guī)定來看,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關標準支付的關于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屬于36號文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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