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對丟失普通發票的稅務處理,目前各地政策規定不一。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新版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關于通用機打發票的作廢、紅字沖減問題規定:
1.通用機打發票因發票損毀、丟失、開具錯誤等需要作廢的,除在實物發票上注明作廢外,還需在《普通發票網絡服務系統》中做作廢處理并在備注項中標明作廢原因。對于丟失發票的還應向稅務機關及時報告接受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河南地區丟失能用機打發票可以作廢重開,但應向稅務機關及時報告接受處理。以下其他地區可以經稅務機關審驗后以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四、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X年X月X日開具XX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帳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帳,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十七條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驗證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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