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收取供貨方的推廣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第二款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照上述規定,如貴公司收取的推廣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推廣費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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