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時候應統一使用總公司的發票專用章還是使用各分公司自己的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22條第1款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其《辦法》第15 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各分公司對外提供經營活動,各分公司為用票單位.使用冠名發票開具時,應加蓋各分公司的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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