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規發票存在哪些問題及其應該如何處理?
一、不合規發票的內涵及危害
單從發票本身的合法性區分.不合規發票通常又有兩種:一種是由稅務機關印制、發售的,發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開具、取得、使用過程中違反規定.另一種是發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稅務機關印制、發售的形同合法發票的假發票.私自印制的沒有稅務監制章的發票.普通收據等替代發票等等.
二、對不合規發票的處理建議
首先.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為業務內容真實的發票.如果內容真實,只是填開的內容不完整、不規范、不清楚.用章不正確等.此種情形應可按以上提到的審計報告中的通常做法進行審計定性及處理.筆者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有明確定性及處理處罰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定性及處理處罰依據不明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其他有關法規進行定性和處理.因為從法律的層級關系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法律層級要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法律層級.但審計實事應當具體、明確,切忌籠統表述.形成"一頂帽子共同戴",模糊法律責任.
其次.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如果發票反映的為虛假的業務內容.則應定性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處理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
再次.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取稅款.如果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取稅款的行為,則應定性為:入賬發票不合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處理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不合規發票存在哪些問題及其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