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含增值稅嗎?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企業(以下稱機動車零售企業),應購買稅務總局驗證通過的稅控盤,經稅務機關初始化后安裝使用。
三、機動車零售企業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機動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欄統一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向其他企業或個人銷售機動車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填寫。
四、機動車零售企業應在每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具數據。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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