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甲供材的稅前扣除?
在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并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回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在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筑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于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于建筑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于建筑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筑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于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在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于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在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于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于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并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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