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增值稅處理?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分八款對八種不同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即實物捐贈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征收增值稅。
(2)《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規定,企業發生對外捐贈經濟事項,對捐贈的資產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流轉稅及所得稅。
(3)財稅文件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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