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發票賬簿保管期限?
發票保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毀損。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檢查后銷毀。
第三十六條 丟失發票以及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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