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不動產即有自用又有出租怎么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規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上述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根據上述規定,該項不動產有出租,有自用,不屬于專用于不允許抵扣項目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因此自建發生的全部進項稅可以分2年抵扣。以后發生的改擴建費用,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進項稅也應當分2年抵扣;維修費進項稅可以在發生時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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