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不動產發票隨工程進度開具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您公司自建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取得與該項在建工程有關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分2年抵扣;應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60%;剩余的40%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是完工后轉固定資產了再辦理分兩年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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