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增值稅價外費用?
標準一:“價外費用”基礎是交易行為。
價外費用的規定,是防止企業分解銷售收入,利用各種理由少繳增值稅,但增值稅繳納需要以存在交易為基礎!对鲋刀悤盒袟l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售額(價外費用)確認就失去了基礎,財稅文更明確指出,必須存在經營活動;
標準二:“價外收費”必須與銷售有關。
客戶的運輸車輛在運輸貨物時,將銷售方的大門撞壞,客戶給銷售方的賠償金不可能屬于銷售貨物的價外費用。銷售方為了方便客戶運輸,成立單獨核算的運輸業務部門?蛻粼谫徺I商品后,可以由其他運輸企業運輸,也可以由企業內部運輸部門運輸,那么運輸費用就不屬于產品銷售的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的范圍,只能局限于與銷售行為有關的款項,與銷售行為無關的款項不應該被認定為價外費用。
標準三:“價外收費”只存在于銷售方。
價外費用只能是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款項,銷售方支付給購貨方的款項,不可能成為價外費用。(大型商場向供貨商收取的各種費用,只能是平銷返利、服務費,不可能屬于商場收取的價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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