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轉出處理的原因是什么?
進項稅轉出處理的原因: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凡是企業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一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包括已霉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這些霉爛變質或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不管是否有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原因,都屬于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存貨,其進項稅額在會計上均應做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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