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前甲供材料如何納稅?
營改增前甲供材料的稅務處理,《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依據上述規定,若房地產與建筑公司簽訂總額為1000萬的工程合同,其中甲供材料800萬,無論如何結算,建筑公司應按1000萬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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