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資入股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增值額)。此問題,如確定其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應以土地評估價格作為收入,以土地的取得、開發的成本、費用作為扣除項目計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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