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中的地價扣除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其中(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具體包括: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2)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主要是契稅)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只有適用房地產開發企業)
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上述一、五兩項的扣除標準是與地價緊密聯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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