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營活動交增值稅嗎?
非經營活動是否需視同銷售?
1、除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外,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本文第二點,所列舉的“非經營活動”中第(一)、(二)、(三)項,其業務行為屬于單一的“非經營活動”,所以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是否完全屬于“非經營活動”呢,有待進一步探討。
例如:
(1)KTV娛樂服務場所,為員工提供娛樂服務,雖然屬于“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但實際上應該屬于“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如:員工帶朋友來KTV娛樂消費。
(2)餐飲酒店企業,為員工提供餐飲、住宿服務,雖然屬于“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但實際上應該屬于“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如:員工個人在公司酒店開房住宿。
(3)美容服務中心,為員工提供美容服務,雖然屬于“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但實際上也應該屬于“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如:員工個人在公司美容中心理發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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