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應怎樣繳納增值稅?
1、納稅地點
前面已經說到,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只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即可。
2、征收機關根據前面的說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增值稅,請注意,僅僅是自然人出租不動產,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3、對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給予過渡政策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對老項目均給予過渡政策。老項目是指納稅人在改革前,即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改革后即5 月1 日以后出租的業務。
4、過渡政策中增值稅征收率為原營業稅稅率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在原營業稅政策下,適用5%營業稅稅率。納稅人出租老項目、老房產,都可以按照過渡政策,采取簡易計稅方法依征收率計稅。
5、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一是,本辦法明確的是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征收管理規定,不包括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業務。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融資租賃一般以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租賃標的物占用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租入方進行會計核算,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不動產,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稅收處理上也存在差異。本辦法僅規范了經營性租賃業務。二是,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三是,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道路通行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也要實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方法,將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辦稅難度。因為公路很長,可能跨好幾個縣(市、區)甚至跨省,納稅人每個縣(市、區)都去預繳稅款,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本辦法將納稅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務排除在外。這樣就是說,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不需要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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