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不動產增值稅計稅依據含契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根據以上規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凡是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不論不動產是試點前取得的,還是試點后取得的,計稅方法只以一種,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有人提出,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采用一般計稅辦法的,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也只能適用簡易計稅辦法不能適用一般計稅辦法嗎?這個問題乍一聽好象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可以細一想,原來是個偽命題。 因為營改增規定:不論是轉讓營改增前以何種方式取得的不動產,還是轉讓營改增后以任何方式取得的不動產,凡是按一般計稅辦法計稅的,都全額計稅,不存在差額扣除的問題;按一般辦法計稅的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不動產,雖然有差額計稅的規定,但扣除的不是取得不動產的價款,而是地價款,并且在支付地價款時取得的是財政收據而不是發票,因此也不存在丟失發票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問題。 總之一句話,凡是轉讓不動產按一般計稅辦法計稅的,均不存在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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