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農產品海關代征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買價,包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掛面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通知》規定,掛面按照糧食復制品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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