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是什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規定:“三、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預售期,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計稅基數均為當期預收帳款通過除以(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預征計稅基礎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稅的金額計算應繳稅額,簡潔方便。
然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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