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計算方法?
1、一般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的繳納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的繳納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增值稅的繳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個體戶出租住房,增值稅的繳納
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3、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繳納
(1)出租住房: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2)出租非住房: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
納稅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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