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金融企業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對貸款服務作出了注釋: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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