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代購業務如何開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如果你公司的代購行為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則對取得的手續費按照服務代理業繳納5%的營業稅,如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應按照商品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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