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會費收入的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會費。換言之,超過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被稅法認可,不屬于免稅范圍。
而且根據規定,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服務性活動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繳納增值稅。會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不應與捐贈收入、提供服務收入、銷售商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混合核算。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規定,社團會費票據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法定憑證。不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應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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