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銷售退回后發票怎么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二、根據《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第八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絡發票.
第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作廢開具的網絡發票,應收回原網絡發票全部聯次,注明"作廢", 并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中進行發票作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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