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設備抵減增值稅應怎么申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 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具體抵扣進項稅額還是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分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初次購買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不得進行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按規定進行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3)購買非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如打印機和電腦),按規定進行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得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4)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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