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企業銷項小于進項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首先當企業發生進項稅時,計入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當企業發生銷項稅時,計入科目: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例如:當月進項稅是50萬,銷項稅是30萬,留抵稅額20萬.
則無需做以下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0
即,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為留抵稅額,月末無需做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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