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方出租設備怎么開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財稅文件《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現行稅率為16%).第十三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
財稅文件《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計稅方法規定如下: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該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有形動產租賃業務屬于"營改增"的范圍,對取得的租賃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如出租的有形動產屬于在試點前購入或自制的,則可對有形動產租賃業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征收率為3%,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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