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土地增值稅怎么繳納?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關于甲供材料(設備)能否作為開發成本,進而作為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問題上,存在不少爭論.但無論是主張扣除,還是主張不扣除,政策依據都是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歸根到底,就是建筑工程安裝費是否包括甲供材料(設備).主張扣除的一方認為,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和以自營方式發生兩部分,甲供材料(設備)就是自營方式發生的部分.主張不扣除的一方認為,建筑安裝工程費就是工程費,不包括甲供材料(設備)款.爭論的焦點是對"建筑安裝工程費"的界定,雙方有不同的理解.
建筑安裝工程費在實際操作上的誤區,尚待有關部門作進一步界定.在這里,筆者就甲供材料(設備)是否屬于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作一個反向推定.國稅發文件規定,審核建筑安裝工程費時應當重點關注: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購建筑材料時,自購建材費用是否重復計算扣除項目.
房地產企業采用自營方式自行施工建設的,還應當關注有無虛列、多列施工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等情況.
國稅發文件強調的是"重復計算"、"虛列"和"多列".換句話講,只要不是重復計算、沒有虛列和多列,實際支付的甲供材料(設備),允許在建筑安裝工程費中計算扣除.《海南省地稅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包工不包料的建安工程,施工方按提供的建安勞務金額(不含材料價款)開具發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施工費用的扣除憑證以建安發票為準,材料和設備費用的扣除憑證以銷售發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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