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紅沖需要取回原發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符合條件的情形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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