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增值稅滯納金要計提城建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對加收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滯納金和罰款,不能并入三稅稅額中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可見,補繳增值稅滯納金不要計提城建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城建稅是根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不同層次的需要而設計的,實行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里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準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范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里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屬鎮(區級鎮),縣城、縣屬鎮的范圍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區域范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屬鎮的,稅率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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