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半年的銷貨方可以作廢重開嗎?
增值稅專用發 票只能開票的當月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半年的銷貨方可以作廢重開嗎】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