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普通發票不需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并明確其自2017年7月施行。該公告規定了企業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個人消費者、個體工商戶以及非企業性單位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這次國家稅務總局再次明確,該公告僅適用于通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現有方式開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因此,購買人為非企業不適用上述規定,非企業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自然人、個體工商戶;
2、政府、事業單位;
另外,華稅提示,購買方為國外客戶時,以及卷式普通發票等情形,也無法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不適用16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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