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營改增差額征稅的核算公式?
由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辦法在財稅文附件二中是以“有關政策(三)銷售額”規定的,并不屬于簡易征稅辦法,因此,對于一般納稅人選用此辦法的,除了銷售額中已抵減費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進項稅額。
旅游業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適用稅率6%
(二)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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