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發售代金券的增值稅怎么處理?
連鎖超市每到重大節日,公司都將向有關部門和大型廠礦企業發售一些代金購物"取貨券",主要是想鎖定消費者來本超市購物消費.這種先收款,還未發貨,也沒有提貨單的代金券,在發售"取貨券"時是否就要確認為商品銷售收入?怎樣繳納增值稅?
消費者(或單位集中)交付貨幣資金而取得該公司的"取貨券",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其代金券或"取貨券"就是一份提貨單,無非沒標明具體貨物罷了.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因此,公司應在發售"取貨券",取得現金時確認商品銷售收入,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這種情況的會計處理方法因個人理解不同會有多種,有將購物券作為銷售折扣處理的,有列為營業費用的,有記入主營業務成本的.如某文章中對代金券的會計處理是列為營業費用
某超市2006年1月進行春節促銷活動,凡在本超市購物的顧客購買商品滿100送50的購物券,促銷期共發出1000張購物券,收回800張.
購物券發出時應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費用50000
貸:預計負債50000
收回購物券時應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預計負債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418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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