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購買的貨物抵償債務不用交增值稅?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抵償債務,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列舉的視同銷售貨物范圍.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則進一步明確: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用購買的貨物抵償債務,雖然沒有收取貨款,但減少了企業的負債,實際上是有償轉讓貨物.因此,該行為應歸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的銷售貨物范圍,應作銷售貨物處理,按規定繳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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