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租金怎么核算增值稅?
假設某租賃企業(yè)提供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服務,適用稅率為17%.2016年12月收取2017年第一季度租金351萬元,需要確認銷項稅額51萬元.
借:銀行存款 351
貸:預收賬款-某某承租人 351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5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
2017年1月至3月,每月底確認租金收入
借:預收賬款-某某承租人 117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7
上述處理方法存在的問題是,22號文設置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旨在核算發(fā)生應稅行為已確認會計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但本案例恰恰體現在稅法的納稅義務早于會計收入確認.似乎與22號文的表述有些矛盾,但我們認為會計制度上對于"待轉"的表述更應該著眼于會計收入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的不同步,而非簡單地孰先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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