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怎么處理?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文件的規定,(刪除"金融商品轉讓是指外匯轉讓、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類等各類資產管理商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時,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轉讓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符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所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營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稅,由此可見買入價將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利息.由此推斷,股票的買入價也不應扣除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即企業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不征增值稅.
理財產品屬于金融商品,如果該理財產品允許在二級市場流通,則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反之,若理財產品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只能到期贖回,則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其取得的收益應區別情況處理,若該理財產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報,應作為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若理財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則不征增值稅.
關于金融商品轉讓的征收范圍及計稅依據問題,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會有新的文件出臺,請隨時關注并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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