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錯誤應當如何處理?
(一)一般納稅人(包括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當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并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要點來了!作廢的前提是:符合作廢條件.那么"符合作廢條件"是什么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②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③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小編歸納為:當月、未抄稅、未認證或認證不符(如數據未進入發票管理新系統等情況)三個條件.小編以為還有一個重要條件:發票聯、抵扣聯退回;如果沒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廢條件.
(二)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三)若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可以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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