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質量罰款繳納增值稅嗎?
首先不能說是罰款,罰款只能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收取.
應該說是違約金, 或質保金.
這個算是非應稅收入,做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是開收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上述公司收取的違約金,是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及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及營業稅,也不屬于發票管理范圍,因此公司不需要開具發票,只開具收款收據即可.但對A公司來說,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收取違約金的時候,應分不同的情況,在開具發票時區別對待,起處理方法的不同的.筆者就購銷、提供服務過程中收取違約金開具發票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第一,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的情況.(一)合同實施前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并且對方在合同實施前違約,雙方最終并沒有執行合同,則此違約金不屬于生產經營的業務往來結算,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不需要開具發票.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開具收據,有稅務機關監制收據的地區,可經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收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的處理方法.如果是供貨方(收款方)收取違約金,并且對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違約,而合同內容屬于應繳增值稅行為,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構成了價外費用,違約金收取方需要與貨款一起開具增值稅發票給客戶,并計算繳納增值稅.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簽訂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產品.如果甲公司已經發出部分貨物,乙公司違約,則甲公司收取的違約金,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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