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涉及開具發票事項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規定,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第(五)款規定,本條所稱有關證明材料,是指:1.申請代開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具體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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