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是否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對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因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而取得銷貨方給予的補償款等折扣、折讓行為,可由購貨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轉交銷貨方,銷貨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購貨方依據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中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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