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的土地增值稅應怎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 》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因此你公司將生地變為熟地的開發過程中,對開發成本可以加計20%扣除,但期間費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實質上屬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則根據第六條一款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則相應的相關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額時不得作為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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