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進項稅抵扣60%是什么意思?
不動產分兩次抵扣 當時抵扣60% 第十三月再抵扣剩下的4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四)進項稅額"部分第1 條明確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收捐贈、接收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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