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要報銷原件怎么辦?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于×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 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 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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