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以地換房再出售該如何繳納增值稅?
甲公司以10畝土地與一房產公司合作開發,協議規定,房屋開發完工后,房產公司抵頂給甲公司1000平方米的房屋,后來將該1000平方米的房屋產權辦成該公司法人代表名下.請問:上述業務甲公司和房產公司分別如何納稅?
答:這是一筆以土地換房產再將房產賣給個人的業務.依據國稅函文件規定,房產公司將1000平方米房屋抵給甲,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發生了轉讓,應按1000平方米同期同類商品房的售價計算銷售不動產增值稅.甲公司以土地換房產,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其計稅依據為1000平方米房屋的市場價(與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稅依據相同).甲公司再將該房產賣給法人代表個人,應按售價減去成本價之間的差額納稅.成本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同類售價,即開票金額.若售價與成本價相等,則甲公司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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