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收購發票新規定?
農產品收購發票新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由于是由收購者自行開具給售貨方,一直以來都是涉票犯罪的重災區,更是各級稅務機關嚴管的票種.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企業,在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時要嚴格掌握各地相關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一、發票的購買、使用的規定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因此,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只能在本地區開具,不得攜帶空白發票跨規定使用.
(二)、各地的具體規定:
為了加強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嚴格控制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很多地方出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例1、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國稅公告《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二"關于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第(四)條規定:收購發票僅限在本市范圍內開具.到本市以外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者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后,向收購地國稅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
二、發票的抵扣規定:
(一)農產品收購發票無需認證,同時沒有抵扣期限的規定.考慮到企業消耗原材料結轉成本的稅前扣除的規定,建議企業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及時入賬.
同時,根據《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對于農產品稅率以及進項稅額抵扣計算方法的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的文件內容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在購入當期,按照11%的扣除率計算扣除,在領用時實行加計扣除,因此建議納稅人將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及時入賬抵扣,避免領用原材料時,農產品收購發票尚未入賬,從而在增值稅加計扣除時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二)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應當符合規定.
我們參考一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的規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開具問題:納稅人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的要求領用、開具和保管農產品收購發票,如實填寫收購發票有關欄目,并向收款人逐筆開具發票,需要匯總開具的,應附上購貨清單(納入發票升級版范圍的納稅人需通過發票升級版系統開具購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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