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24日
未公布
4月16日前公布
5月17日
7月2日前
以各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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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于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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